最新法規動向
農地非供農業使用(如出租他人蓋廠房)頗為常見,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並應設農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為加強農地違規使用之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而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各級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區域計畫法
第十五條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巿、縣(巿)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故農地所有人出租農地予他人設立工廠,除有回復原狀之義務,並有受行政罰與刑事訴追之虞,其所有權之行使(如買賣)亦受限制,不可不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
中央社 (2010-04-21 18:1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421 17:35:4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經濟部工業局說明如下:
壹、 修法背景
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0年3月14日公布施行後,因應國際公約及國內產業環境變遷,發現若干值得檢討之處,針對加強工廠安全管理、加強列管物質管制、簡化工業行政作業、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研修「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今(21)日審查通過,首先,感謝經濟委員會各朝野黨團委員能捐棄政黨歧見,支持這項修正草案審查通過。
貳、 此次修正重點
一、強化工廠安全管理
(一)危險物品管理:有關工廠從事製造、加工或使用達管制量以上之危險物
品,如處置不當,常有意外情事發生,除造成該廠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外,甚或波及鄰廠,造成他廠之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因此,為強化該等工廠安全管理,以預防及降低重大工安事故之衝擊,針對該等工廠,實有強制其危險物品之申報、列管、轉知,與強制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輔導其加入區域聯防組織之必要。
(二)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
(三)主管機關可勒令停工之機制:為課以業者善盡安全管理義務,及強化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安全管理權限,經委員提案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停工改善之機制。
二、因應國際公約加強列管物質管制
目前國際公約,諸如聯合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等,皆針對特定列管物質予以規範管制,各國如未防止該類物質之不當使用、擴散等,將遭受締約國之經貿抵制、禁運等報復措施。為避免影響國內產業之正常發展及維護我國之經貿利益與國際形象,應調整管制方式,並訂定辦法加以管理。
三、簡化行政作業
(一)工廠登記不發證配合電子化政府政策之推動,工廠登記證之核發,修正為登記不發證,登記內容得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站查詢。
(二)工廠登記權責下放地方政府簡化行政作業,落實地方自治,以利地方產業發展及招商,工廠登記之權責由現行本部主管業務下放地方政府辦理。
四、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
(一)未登記工廠問題存在已久,此修正草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並規定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內不適用此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以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活絡經濟。(修正條文第33條)
(二)部分委員認為前開行政院版第33條修正條文僅能解決特定地區,尚不足以全面解決未登記工廠問題,研提此法第34條修正條文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對於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於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公共安全前提,得排除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之限制,於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繳交登記回饋金,同意其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業者必須於2年期限屆滿之日起5年內自行改善,以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否則,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加強取締查處。另課以業者繳交登記回饋金及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規定,以兼顧公平正義原則。(修正條文第34條)
(三)另為消除部分委員對於第34條修正條文之「低污染」未登記工廠之適用對象及範圍,有無破壞農業生產環境、影響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等疑慮,於本法修正通過後,相關授權子法及配套措施之研訂,本部將會商行政院環保署、農業委員會、衛生署及相關學者專家研議全面配套考量訂定。
參、 結語
這項修正草案經審查通過完成立法程序,對於現行工廠登記作業將更進一步簡化,及工業行政效率的提升有重大助益。此外,為強化工業安全,本次特別增訂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工廠應主動申報、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及配合加入區域聯防組織等事前防範管理措施,可達到預防並降低重大工安事故的衝擊。另在輔導現有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面,透過本次修法,建立鬆綁機制,主管機關將以積極輔導精神,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以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活絡經濟,將為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奠下有利基礎。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聯 絡 人:張慧德(科長)
聯絡電話:049-2359171分機1101
訊息來源:經濟部工業局
「工廠管理輔導法」初審通過 輔導違規工廠轉型
時間:2010/4/21 17:07
撰稿•編輯:劉靜瑀 新聞引據: 採訪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21日)初審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著重在工廠安全管理,並解決當前還沒有登記的工廠問題。經濟部表示,目前全台違規工廠約有6萬多家,主管機關希望讓違規工廠納入輔導機制,不過,一旦過了7年的輔導時間,工廠如果還是沒有取得土地、建物的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仍會遭受取締。
被經濟部列為今年重點推動法案之一的「工廠管理輔導法」,21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經濟部表示,目前全台違規工廠約有6萬多家,40多萬名從業人員,這次修法重點將著重在工廠安全管理,並解決未登記的工廠問題。
經濟部次長黃重球:『(原音)比方說他有發生重大公安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而且有影響鄰近環境、附近工廠安全的時候,主管機關包括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令其停工,一直到停工原因消失,才可以跟縣市政府申請復工。』
符合環保、消防、水利等公共安全的未登記工廠,未來依法可以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並接受經濟部輔導,但只要一過了輔導時間,沒有取得土地、建物的合法使用證明文件,還是會遭受取締。黃重球:『(原音)在34條這邊,我們給他臨時工廠登記,之後總共7年後,沒有辦法取得合法土地或建物,那臨時工廠登記是自動失去效力,所以接下來就要取締。』
經濟部表示,透過這次修法建立鬆綁機制,主管機關希望能協助未登記工廠轉向合法經營,繼續為台灣產業發展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