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工廠未完成工廠登記,擅自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一般產業工廠:
(一) 第一次查獲應令其停工並限期三十日內完成工廠登記。
(二) 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
第二次查獲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十五日內完成工廠登記。
(三) 屆期不遵行者,第三次以上查獲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十日內完成工廠登記;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鍰 至停工為止
二.高度污染工廠:
(一) 第一次查獲應令其停工並限期三十日內完成工廠登記。
(二) 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
第二次查獲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十五日內完成工廠登記。
(三) 屆期不遵行者,第三次以上查獲處六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十日內完成工廠登記;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鍰至停工為止。
三.危險性工廠:
(一) 第一次查獲應令其停工並限期七日內完成工廠登記。
(二) 屆期未完成登記仍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者,
第二次查獲處六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七日內完成工廠登記。
(三) 屆期不遵行者,第三次以上查獲處二十萬元罰鍰並限期七日內完成工廠登記;
屆期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鍰至停工為止。
目前部分縣市有公開檢舉未登記工廠的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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